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382刑初43号

徐国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徐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382刑初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军,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密山市。1993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2日20时许,因被害人王某(男,52岁)在密山市XX楼XX号门市XX汗蒸馆对被告人徐国军的妻子廉某有不当言行,徐国军与王某在汗蒸馆门外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徐国军用拳头打王某面部,将王某打倒在地,造成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侧上颌骨、下颌骨骨折,牙龈挫裂伤,牙外伤,左侧第4、5肋骨不全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诊断成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徐国军于2018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陈某、廉某、高某、李某,于某证言,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王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相关证据材料、密山市公安局永固派出所办案说明、被告人徐国军正侧位照片、被告人徐国军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徐国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徐国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国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国军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诸葛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佟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