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青0103执741号

田维龙与青海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田维龙;青海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田维龙,男,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青海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申请执行人田维龙与被执行人青海天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46160元,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111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69元,合计519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2019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2018)青0103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史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