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224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谭强,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
被执行人:周丽娟,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 申请执行人谭强与被执行人周丽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24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2018年1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丽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丽娟送达了传票,于2018年1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8年12月26号扣划周丽娟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共1029.32元;2018年11月26日向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18年11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保险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谭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谭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周丽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周丽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已执行1029.32元,未执行到位18970.6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嵘
审判员 谭震龙
审判员 曾梅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庆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