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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1077号

陈为杰、崔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为杰;崔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1077号

原告:陈为杰,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崔明军,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杰诉被告崔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陈为杰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