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1077号
原告:陈为杰,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崔明军,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杰诉被告崔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陈为杰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