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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执690号之四

姚玲艳、朱静春、金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玲艳;朱静春;金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6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姚玲艳,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朱静春,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金晶,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4民初55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晶、朱静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晶、朱静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静香名下的皖A4××××号“别克”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晶名下的皖皖QY××××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