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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02刑初83号

陈明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902刑初83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刚,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2015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刚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明刚行至孝感市交通大道群声南区民房,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戴某家中正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起来上厕所的被害人戴某当场发现,后被害人戴某联系附近邻居一起将被告人陈明刚现场抓获,并电话报警。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陈明刚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戴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证人程某、杨某、肖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明刚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刚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

被告人陈明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明刚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孝感市交通大道群声南区民房内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起来上厕所的被害人戴某当场发现,后被害人戴某联系附近邻居一起将被告人陈明刚现场抓获并电话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刚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明刚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程某、杨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明刚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陈明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陈明刚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刚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克林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