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794号
原告:薛模发,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王国胜,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薛模发与被告王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薛模发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模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模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经变更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模发负担。
审判员 王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汪洁
书记员石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