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执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包本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宝,男,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67121495A。
法定代表人:聂升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聂升虎,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执行人:王利,女,汉族,1981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7)旬证经字第02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执行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升虎、王利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律师费用47.555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旬阳县人民法院有涉及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便分散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旬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陕西省旬阳县公证处(2017)旬证经字第02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旬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由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旬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佘明胜
审判员 王祖长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