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9执7号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聂升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聂升虎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执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包本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宝,男,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67121495A。

法定代表人:聂升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聂升虎,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执行人:王利,女,汉族,1981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7)旬证经字第02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执行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升虎、王利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律师费用47.555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旬阳县人民法院有涉及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便分散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旬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陕西省旬阳县公证处(2017)旬证经字第02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旬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由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旬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佘明胜

审判员  王祖长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