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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破申6号

王学英、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学英;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破申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学英,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申请人(被执行人):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鹏,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边城街**2-6-4,该公司董事,亦为李强之子。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依申请人王学英、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环球”)的申请,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对嘉宝环球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嘉宝环球住所地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王学英依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91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对嘉宝环球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案号为(2017)辽0191执192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英未分配任何财产。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征询,二申请人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11月22日该院执行部门作出(2017)辽0191执1924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书载明:该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嘉宝环球的执行案件共计8件(2017辽01**执655号、2017辽01**执1924号、2017辽01**执2152号、2017辽01**执2151号、2016辽01**执2150号、2017辽01**执2149号、2017辽01**执185号、2016辽01**执1748号、2017辽01**执2497号),大东法院受理1件(2017辽01**执2497号);经公证的执行证书1件(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9707号);欠缴社保(沈铁地税社字[2018]210106009001号)、税款(沈地税铁通-[2018]21010609003号)。以上已查知的债务、欠缴税费共计57,256,121.5元,本案债务本金470,000元。该院的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嘉宝环球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并查封如下财产:

一、嘉宝环球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8号的土地,地号为090101064,面积为24,759.1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

二、嘉宝环球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8号甲的土地,地号为080704110,面积为74,444.7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该院于2017年12月7日通过摇号选定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处土地及坐落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进行评估,隆丰评估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出具辽隆评报字[2018]186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6日,委估资产的评估结果为68,468,158元。此外,该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另查,除本案申请执行人外,被执行人嘉宝环球于2018年8月20日向该院提交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一并提交的材料还有《债务清册目录》、《公证书》、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嘉宝环球管理人员名单、职工安置方案、情况说明、证明书四份。嘉宝提交的破产申请称其企业债务已经达到1.8749亿元,并且企业已经停产。该院执行人员几次前往嘉宝环球厂区,发现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厂区内没有生产设备正在运行,办公楼内的办公用品、家具凌乱,厂区亦无人看管。另,嘉宝环球的法定代表人李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和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现在审理阶段,李强已被取保候审。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该院查控的嘉宝环球的资产评估价为68,468,158元,已查知的债务本金及欠缴税费共计57,256,121.5元,虽然资产的评估价值大于已经查知债务,但嘉宝环球自报的债务达到1.8749亿元,且该企业目前处在停产阶段,其法定代表人李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提起公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院认定被执行人嘉宝环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依法送达。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对二申请人进行听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嘉宝环球的住所地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通过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查,嘉宝环球属于企业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主体资格,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资格,具备破产能力。二申请人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主体意思表示要件。王学英依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91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能够认定其与嘉宝环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的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且嘉宝环球未履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其符合法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皆申请债务人破产,且债务人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嘉宝环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破产原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王学英、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对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 扬

审判员 张春韬

审判员 何 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吉双城

书记员刘俣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