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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23执848号之九

康诗明、温建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诗明;温建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23执84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康诗明,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温建雄,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623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康诗明申请执行温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康诗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温建雄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623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振宇

审判员  陈 于

审判员  陈华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