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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25民初549号

张银生与李恺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银生;李恺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525民初549号

原告:张银生,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住城区。

被告:李恺恺,男,1987年9月1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银生与被告李恺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张银生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银生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银生承担。

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