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525民初549号
原告:张银生,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住城区。
被告:李恺恺,男,1987年9月1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银生与被告李恺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张银生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银生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银生承担。
审判员 王志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