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1234号
原告:广东元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肖尧,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孙利滨,广东豪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睿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元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睿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元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广东元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