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217号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2709853XK。
法定代表人:吴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兴建,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陈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被告陈兴建已将所欠物业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建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