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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1154号

路丽君与魏智信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路丽君;魏智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路丽君,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智信,男,汉族。关于申请人路丽君申请被执行人魏智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民终164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执11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