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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2710号

孙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710号

原告:孙某,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解某,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原告孙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孟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