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710号
原告:孙某,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解某,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原告孙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孟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