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保138号
申请人:龙家义,男,汉族,1968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
申请人:张丽,女,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邓浩博,男,汉族,2001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龙家义与被申请人张丽、邓浩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龙家义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丽、邓浩博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龙家义提供房产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家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丽、邓浩博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