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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财保15号

安徽锦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桐城市中瑞塑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锦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桐城市中瑞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4财保15号

申请人:安徽锦盛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89296307(1-1)。

法定代表人:吴玉云,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桐城市中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9044774N。

法定代表人:王孝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锦盛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桐城市中瑞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市支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锦盛无纺布有限公司以其单位在中国银行庐江支行营业部存款人民币3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锦盛无纺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中瑞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市支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荣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丁燕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