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民初91号
原告:张万喜,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兴义市。
被告:谢华,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望谟县人,务农,住望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区瑞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66970599A。
负责人:覃太祥,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余国安,男,1985年9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喜与被告谢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余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喜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喜以其与被告、第三人已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万喜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郑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双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