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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27民初91号

张万喜与谢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万喜;谢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余国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民初91号

原告:张万喜,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兴义市。

被告:谢华,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望谟县人,务农,住望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区瑞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66970599A。

负责人:覃太祥,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余国安,男,1985年9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喜与被告谢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余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喜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喜以其与被告、第三人已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万喜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郑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双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