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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初392号

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阿拉坦曹布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拉坦曹布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3民初392号

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板镇**阿尔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沐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辉,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和谐家园**楼****。

被告:阿拉坦曹布道,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span>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坦曹布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包 牧 兰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乌吉斯古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