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4698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志亮,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所律师。
被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
法定代表人:任红军。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衡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