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财保26号
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
申请人:王春利,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
被
申请人:李爽,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
被
申请人:刘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
被
申请人:李响,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
被
申请人: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经营者:王春利,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本院受理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王春利、李爽、刘钊、李响、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力超石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产籍,保全裁定书案号为(2016)吉0204财保28号,现申请人莫英惠以被申请人自行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产籍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钊、李响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号网点产籍的查封,建筑面积:56.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号和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鹤霏
审判员 张志光
审判员 魏艳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侯宏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