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3民初681号
原告:李世新,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
法定代表人:杨韶勇。
被告:李增山,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赵同勋,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第三人:大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北辰西苑**楼。
法定代表人:田成连。
原告李世新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李增山、赵同勋、第三人大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李世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170元,其余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春娟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