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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3民初681号

李世新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李增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世新;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李增山;赵同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3民初681号

原告:李世新,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

法定代表人:杨韶勇。

被告:李增山,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赵同勋,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第三人:大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北辰西苑**楼。

法定代表人:田成连。

原告李世新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李增山、赵同勋、第三人大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李世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170元,其余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春娟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