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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3民初250号

胡万根与刘德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万根;刘德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3民初250号

原告:胡万根,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刘德庆,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胡万根与被告刘德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胡万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万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0元,由原告胡万根负担。

审判员  张新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姜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