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3民初250号
原告:胡万根,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刘德庆,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胡万根与被告刘德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胡万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万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0元,由原告胡万根负担。
审判员 张新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姜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