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1民初537号
原告:左某,女,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义,望奎县双龙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男,1994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左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