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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1民初537号

左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左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1民初537号

原告:左某,女,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义,望奎县双龙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男,1994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左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