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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2执368号

曾诚、李业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曾诚;李业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曾诚,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亮,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业广,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曾诚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2017)衢仲网裁字第263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2017)衢仲网裁字第2633号裁决书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王福元

代理

审判员  杨学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底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