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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执325号

覃章武、宋宏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章武;宋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覃章武,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宋宏兵,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覃章武与被执行人覃章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7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覃章武欠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2000元。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缴纳本案执行费8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苟海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