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1财保227号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徐某乙。申请人徐某丙。申请人徐某丁。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乙。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被申请人王某丙。
被
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金冠商城商住楼商业网点**营业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N1Q747P。申请人杨桂英、徐学军、徐爱香、徐爱芹、徐爱花与被申请人王奇、王荣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王纬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奇驾驶的鲁****66汽车一辆、王纬吉驾驶的鲁****56汽车一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奇驾驶的鲁****66汽车一辆;扣押被申请人王纬吉驾驶的鲁****56汽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允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媛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