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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6执344号

耿占龙、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老窝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占龙;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老窝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6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耿占龙。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老窝铺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耿占龙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老窝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老窝铺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耿占龙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老窝铺村民委员会给付标的款144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