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601号
原告:李江华,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亿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创客星空**楼**。
法定代表人:杨俊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江华与被告内蒙古亿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895元(壹万玖仟捌佰玖拾伍元整):(5000+14895);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56元(壹仟陆佰伍拾陆元整)(2‰×46000×18天)以上合计:21551元(贰万壹仟伍佰伍拾壹元整):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亿博装饰公司签订《内蒙古亿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维多利万悦城商场的商铺一间,约定由被告负责设计及施工,施工内容为电路改造、墙面、顶面、地、地面具,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46000元整。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向被告先后支付4次工程款,分别为2018年10月月26日28000元,2018年11月24日3000元,2018年11月25日8000元,以上共计41000元。另有5000元缴纳万悦城商场管理部装修押金,待装修完工后商场依照规定核验装修公司资质及装修质量后退还原告,原告再向被告付清尾款5000元。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开始施工,其后无故拖延施工,致使2018年12月12日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一半,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仍迟延履行。为减少损失如期入驻商场开业,原告自行购买材料,重新雇佣他人加班赶工,共花费人民币14895元,直到2018年12月18日才完成剩余施工任务。由于原告再次雇佣工人装璜装饰公司,缺乏装修资质,造成商场收取的装修押金5000元无法退回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延误装修工期,造成原告不必要的损失19895元,应由被告赔偿。依据上述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四款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原告李江华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江华不能提供被告内蒙古亿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内蒙古亿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江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