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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123执60号之一

排腊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排腊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3123执60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排腊双,男,景颇族,1960年1月1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关于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排腊双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8)云312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排腊双罚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额3050元(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排腊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排腊双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网络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排腊双名下无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406.45元,本院已依法划扣406元。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4日对排腊双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排腊双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到被执行人排腊双所在村社调查,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排腊双限制高消费。经审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执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排腊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张国盈

审判员  许 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武必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