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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283号

马保顺、林化任、林化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马保顺;林化任;林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马保顺,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代理人:贾兰贵,沂南县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林化任,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林化明,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保顺与被申请人林化任、林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保顺同林化任、林化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1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绍文

书 记 员  穆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