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5767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2507X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
主要
负责人:吕元旦,行长。
委托代理人:宣何根、朱霖逾。
被执行人:孙勇军,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麻红芳,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勇军、麻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勇军归还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1639917.8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20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孙勇军、麻红芳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桐庐县××路××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勇军、麻红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麻红芳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孙勇军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孙勇军、麻红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路××号房产本院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孙勇军名下的浙A4××××、浙AN××××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并已进行网络布控,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孙勇军在杭州富阳丰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南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富阳谊和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表示无处置价值并放弃处置。截至2019年3月4日,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勇军、麻红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孙勇军、麻红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孙勇军、麻红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5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钟宁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李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