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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2执208号之二

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丽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丽霞;元虎;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2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商铺。法定代表人郑美兴,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丽霞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元虎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临港科技产品创业园新桥路>法定代表人郭春琴,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9年2月20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仅零星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丽霞名下、位于高新花园小区****房产及万盛家园****房产,上述两套房产均设有抵押,本案无处置权;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元虎名下、位于普陀路5、位于普陀路****房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进行了公开网上公布。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5553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侯书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孙菊涛

书 记 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