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2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商铺。法定代表人郑美兴,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丽霞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元虎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临港科技产品创业园新桥路>法定代表人郭春琴,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9年2月20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仅零星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丽霞名下、位于高新花园小区****房产及万盛家园****房产,上述两套房产均设有抵押,本案无处置权;查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元虎名下、位于普陀路5、位于普陀路****房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进行了公开网上公布。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5553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侯书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孙菊涛
书 记 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