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1民初225号
原告:金东海,男,朝鲜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聪,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京植,男,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人:延吉市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孙运发,经理。
第三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孙作魁,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金东海诉被告金京植,第三人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工作委员会、延吉市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4日原告金东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金东海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金东海负担。
审判员 金林范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浩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