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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1民初225号

金东海与金京植第三人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工作委员会、延吉市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金东海;金京植;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工作委员会;延吉市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1民初225号

原告:金东海,男,朝鲜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聪,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京植,男,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第三人: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人:延吉市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孙运发,经理。

第三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孙作魁,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金东海诉被告金京植,第三人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工作委员会、延吉市宇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4日原告金东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东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金东海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金东海负担。

审判员  金林范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浩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