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1071号
原告:毕节得客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以拉村大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99358992C。
法定代表人:陈勇,任公司经理。
被告:曹平,年龄不详,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重庆市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原告毕节得客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得客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得客斯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得客斯集装箱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顺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