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3执2752号之二
申请人:赵丽,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炜,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琴,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戴荣,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吴卿,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丽与被执行人曾琴、戴荣、吴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执行人曾琴、戴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赵丽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执行人曾琴、戴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丽律师费12000元;
三、被执行人吴卿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曾琴、戴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保全费1656元,合计4011元,由被执行人曾琴、戴荣、吴卿共同负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三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又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张贴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9月10日2.2018年9月10日、11月22日、2019年2月15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9个,扣划戴荣银行存款账户案款分配发还给本案申请人30076.25元;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琴名下的苏M×××**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未能实际扣押);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依法查封了曾琴名下位于泰兴市新能源新城市花园和谐苑12幢204室的房产。3.因曾琴、戴荣、吴卿在本院尚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曾多次至曾琴、戴荣所在的泰兴市新能源新城市花园和谐苑12幢204室的房产进行调查,我院2018年10月27日作出(2017)苏1283执4100号之一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新能源新城市花园和谐苑12幢204室的房产。我院于2018年10月17日至吴××户籍登记××川街道××号进行调查,发现该户大门紧闭,据吴卿邻居反映被执行人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回来了。未发现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8年11月22日同日,本院亦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3月1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曾琴、戴荣、吴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曾琴名下的泰兴市新能源新城市花园和谐苑12幢204室的房产正另案拍卖处置,并在处置后依法分配;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戴荣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案款分配发还给本案申请人30076.25元;依法查封了曾琴名下的苏M×××**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蒋雯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