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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1193号

王飞、南平市得胜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飞;南平市得胜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0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1193号

原告:王飞,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南平市得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南平市得胜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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