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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1407号

王道会与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道会;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1407号

原告:王道会,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道会与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王道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唐铭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