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1407号
原告:王道会,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兵,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道会与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王道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唐铭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