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409号
原告:陈宏宇,女,1979月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华联生活广场,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
负责人: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宇与被告驻马店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华联生活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宏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宏宇负担。
审判员 朱荣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