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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58号

(2019)湘11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诚与被执行人谭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诚;谭持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王诚,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谭持静,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诚与被执行人谭持静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谭持静已履行了案款6095元,现余案款被执行人谭持静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诚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执行人谭持静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江平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曾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