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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刑初133号

索斐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索斐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30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斐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斐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斐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索斐斐在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东路4-6号先锋网吧上网时,趁坐在其对面的被害人陈某1睡觉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2017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索斐斐在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大桥河芊芊通讯移动营业厅内,趁店主不备,将柜台内的一部金色OPPO牌R11PLUSS型手机盗走(价值2822元)。2018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索斐斐在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38号华硕电脑店内,趁店主不备,将店内一个影霸牌1080(8G)型电脑显卡盗走(价值29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斐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购买手机发票、销售出货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户籍信息、(2015)鄂茅箭少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秦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杨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索斐斐的供述,十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十价认字[2018]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先锋网吧调取监控截图、华硕电脑店视频截图、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斐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索斐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索斐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索斐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索斐斐盗窃的小米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陈某1;

三、责令被告人索斐斐退赔被害人杨某2822元、被害人王某2967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会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长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