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321执保74号

孙远远、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远远;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保74号

申请人:孙远远,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涡南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

被

申请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大庙粮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830139960。

法定代表人:周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孙远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支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魏庄镇支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62×××66),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5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支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魏庄镇支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62×××66)。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从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