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1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晓明,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慧华,男,汉族,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
原审
被告:施海珍,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 上诉人李剑因与被上诉人章晓明、吕慧华、原审被告施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剑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陈庭会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