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20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兴旺路****。
负责人:欧强。
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0218474N。
法定代表人:祝玉林。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建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进行冻结20余个帐户,均为轮侯冻结,并发函到当地法院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2019年2月1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完全同意法院的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程序终结该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璧山区欧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舟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兴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