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川1722司救执32号 救助
申请人:伍胜,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伍胜诉于威、宣汉县顺通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伍胜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伍胜与于威、宣汉县顺通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宣汉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判决于威赔偿伍胜的损失279143.49元,宣汉县顺通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威、宣汉县顺通汽车运输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伍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宣汉县顺通汽车运输公司履行和解义务外,于威未有履行和解义务,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伍胜家庭生活困难。依照《四川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伍胜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