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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执215号

韩树田、刘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树田;刘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2执215号申请人韩树田,男,汉族,1955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刘洪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韩树田申请刘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树田向我院提出与被执行人刘洪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申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