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503民初1441号

董明娟与杜明国、王善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明娟;杜明国;王善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03民初1441号

原告:董明娟,女,汉族,1990年6月13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杜明国,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王善凤,女,汉族,1978年8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董明娟与被告杜明国、王善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明娟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明国、王善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明娟撤回对被告杜明国、王善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娟撤回对被告杜明国、王善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董明娟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傅绪辉

书记员王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