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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民终173号

张家口万全区万隆超市有限公司、孙光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万全区万隆超市有限公司;孙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万全区万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区孔家庄镇商业西街南住宅楼C段**。

法定代表人:武殿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荣,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光平,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娥(孙光平妻子),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区。

上诉人张家口万全区万隆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8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万全区万隆超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家口万全区万隆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万全区万隆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家口万全区万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博

审判员  宋凯阳

审判员  闫 格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田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