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44号之四
被执行人:袁平安,男性,地址:郑州市。关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袁平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9.62元,现因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平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纪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