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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44号之四

袁平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袁平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44号之四

被执行人:袁平安,男性,地址:郑州市。关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袁平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9.62元,现因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平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纪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