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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恢123号

翟新锋、韩怀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新锋;韩怀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翟新锋,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韩怀举,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翟新锋申请执行韩怀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怀举在金融单位的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